(2017)黑10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池圣云与姚万华承揽关系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圣云,姚万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圣云,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艳燕,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万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宁安市海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池圣云因与上诉人姚万华承揽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上诉人池圣云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二审案件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同意其缓交至下判前的意见。该案庭审调查完毕后,于2017年9月27日向上诉人池圣云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92元。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池圣云接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已超过本院指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 旭审判员 杜 敏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