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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威信与于亚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信,于亚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934号原告:黄威信,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于亚飞,男,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黄威信诉被告于亚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威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于亚飞赔偿黄威信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叁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日7时30分许在郑州市二七区××院××楼××单元××楼西户,于亚飞与黄威信因纠纷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于亚飞用菜刀将黄威信背部砍伤。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身份信息,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威信的起诉。案件受理550元退回原告黄威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