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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克执字第8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丽华、任健与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华,任健,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克执字第862-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华,女,1967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佳顺名苑小区。申请执行人:任健,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佳顺名苑小区。被执行人: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3668-9,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西门外(博物馆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江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丽华、任健与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宗地编号为2014G-04的土地使用权;预查封宗地编号为2014G-04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正在建设的7号、8号、13号、14号、21号、22号、23号、24号及29号楼房),现因双方提供担保,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宗地编号为2014G-04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正在建设的7号、8号、13号、21号、22号、23号、24号楼房)。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