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丽与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764号原告:谭丽,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新华,该院院长。住所地:项××××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与被告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