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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小东与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东,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496号原告:罗小东,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朱山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小东与被告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罗小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东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罗小东负担。审判员  罗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