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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万红兰与马宏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兰,马宏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714号原告:万红兰,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高邮市。被告:马宏俊,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高邮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兰与被告马宏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红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红兰承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