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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旭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现租住麻江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及其辩护人胡世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麻江县旅游服务中心为向国家申报“麻江县乌羊麻养老服务基地”、“麻江县亚高原气候生态休闲旅游体验区基础设施”、“麻江县蓝莓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麻江县卡乌药谷江村大健康度假区基础设施”四个专项建设项目资金,找到被告人李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5年10月8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李旭以贵州山外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名义和冒用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义,与麻江县旅游服务中心先后签订了以上四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约定合同咨询服务费共计62.6万元。之后,李旭找人自行编制了《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乌羊麻养老服务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亚高原气候生态休闲旅游体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蓝莓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药谷江村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麻江县旅游服务中心,麻江县旅游服务中心付给李旭咨询服务费共计26.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款26.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5份;《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乌羊麻养老服务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亚高原气候生态休闲旅游体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蓝莓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药谷江村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四个旅游项目申报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的情况说明》;《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电汇凭证》、《零星票据汇总单》、《现金日记账》、《汇款凭证》;证人徐某、王某、李某、董某的证言;贵州山外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底样;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印章底样;被告人李旭的《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无资质的单位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对其考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旭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二十六万五千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麻江县旅游服务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豪审 判 员  赵 镛人民陪审员  罗康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