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代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代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966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央公馆。法定代表人:杨永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代合,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济宁市兖州区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代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兖州区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宁市兖州区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传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