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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学为、郑宗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学为,郑宗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454号申请人:周学为,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郑宗舟,男,1994年7月6日生,汉族,住。申请人周学为于2017年10月有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宗舟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宗舟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