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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与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张志文,柳平志,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73号。负责人贺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被执行人张志文,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柳平志,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张志文、柳平志、张志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张志文、柳平志、张志军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请求对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原长沙县暮云镇)的长房权证暮字第××、71××46、71××47、71××48、71××49、71××50、71××94、71××92号(含长国用(2012)第0127、0131、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志成估字(2016)第1031BIT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委托株洲天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3346万元接受上述财产。因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张志文、柳平志、张志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恋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