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永兵、义乌市建龙托运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兵,义乌市建龙托运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1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兵,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义乌市建龙托运处,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宗泽东路408号2栋4号。法定代表人楼珍强。本院在执行黄永兵与义乌市建龙托运处(2017)浙0782执4513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笔录(2017)浙0782执4513号时间: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地点:执行庭2518办公室讨论人:执行长:吴刚、执行员:吴坚、陈根福书记员:孙教成评议:黄永兵与义乌市建龙托运处(2017)浙0782执4513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吴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陈根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吴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4513号案终结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可以继续执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终结)案号:(2017)浙0782执4513号主送:抄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