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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卫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章建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68号原告:周卫,女,汉族。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孟坚,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亮,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巍。委托代理人:高翔,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建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为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章建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周卫承担。审���长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