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芳玉与被执行人陈友平、甫长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玉,陈友平,甫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杨芳玉,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友平,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甫长喜,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芳玉与被执行人陈友平、甫长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98119.14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