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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李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李仙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57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芳,系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系银行职员。被告:李仙江,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被告李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仙江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4998.97元和从2017年9月8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章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仙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原告合作银行与被告李仙江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6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月利率9.740013‰,按年付息,每年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截止2017年9月7日,此贷款共产生利息、罚息、复息4998.97元。被告李仙江未偿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仙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贷款36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9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4998.97元和自2017年9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复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李仙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