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与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446号之二原告: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67418935-6),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街镇小屯西路西侧。代表人:张文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10500005016871),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长青街。法定代表人:闫大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丁晓杰,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2224元减半收取211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12元,由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徐东舰人民陪审员 鞠传德人民陪审员 梁善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锋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