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秩明与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赵海峰、谭洪福、王达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秩明,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赵海峰,谭洪福,王达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00号原告:谢秩明,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峰,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洪福,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达勇,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谢秩明与被告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赵海峰、谭洪福、王达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谢秩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5.00元,减半收取计118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宇人民陪审员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隋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