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士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士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164号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梅堰安宁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姚松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云,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溪塔村全丰组张家头**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士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8月21日通知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于同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楼德卫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虹 霞?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