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旺盛与陈敏自、陈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盛,陈敏自,陈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304号原告:黄旺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链煌,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敏自,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丽琴,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旺盛诉被告陈敏自、陈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旺盛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旺盛因本案借款担保人陈福地已对本案借款本息再次提供还款保证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旺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黄旺盛负担。审判员 林镇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