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徒支行与丹阳市远东波纹管厂、陈荣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徒支行,丹阳市远东波纹管厂,陈荣庆,丹阳市司徒镇奥视力眼镜厂,吴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徒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992082-9,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光明中路117号。负责人蒋新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市远东波纹管厂,组织机构代码72440189-7,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徐西路5号。负责人:陈荣庆。被执行人:陈荣庆,男,汉族,1964年9月1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丹阳市司徒镇奥视力眼镜厂,组织机构代码L5459246-2,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固村西固161号。经营者:吴文华。被执行人:吴文华,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徒支行与丹阳市远东波纹管厂、陈荣庆、丹阳市司徒镇奥视力眼镜厂、吴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吴文华已经履行了140300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款项1287520.89元由被执行人丹阳市司徒镇奥视力眼镜厂、吴文华在2017年8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87520.89元,2017年12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2018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2019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2019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