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海朝、吉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海朝,吉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029号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479244B法定代表人:单秋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布浩雷,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海朝,男,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吉万军,男,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海朝、吉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由于找不到被告应诉手续难以送达,需要时间补充相关材料,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潘艳丽审判员 杨朝幸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