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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3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狄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3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狄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晋0825执3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妻子樊某的存款35622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妻子樊某的存款356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