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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程绍山与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绍山,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程绍山,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刘爱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绍山与被执行人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绍山经济补偿金3416.02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系重复立案,本院不能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9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