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小能、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能,邬青,雷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能。被执行人:邬青。被执行人:雷东海。申请执行人陈小能与被执行人邬青、雷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邬青、雷东海的银行存款104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