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密士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密士金,汤俊红,王林娜,陈琪,临沂市罗庄区鑫意彩印厂,临沂雷朗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乐达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068号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申请人:密士金,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汤俊红,女,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林娜,女,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陈琪,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鑫意彩印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侯三岗社区。法定代表人:密士金,经理。被申请人:临沂雷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工业三路交汇处临沂市三星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琪,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乐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潮沂村。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士金、汤俊红、王林娜、陈琪、临沂市罗庄区鑫意彩印厂、临沂雷朗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乐达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以上七位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密士金、汤俊红、王林娜、陈琪、临沂市罗庄区鑫意彩印厂、临沂雷朗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乐达印刷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