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骆伟民、庄浩等与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伟民,庄浩,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份有限公司,张流京,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邵跃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983号之一原告:骆伟民,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浩,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泰兴路6号C栋自编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0196142G。法定代表人:张流京,执行董事。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泰兴路6号C栋自编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53856E。法定代表人:张流京,董事长。被告: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侨路6号203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89545264G。法定代表人:张流京,董事长。被告:张流京,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港街89号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59071K。法定代表人:张流京。第三人:邵跃明,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伟民、庄浩与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份有限公司、张流京、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邵跃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伟民、庄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伟民、庄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伟民、庄浩撤回对被告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德芬)审 判 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 员( 吴晨 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