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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蔡义与田道春、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义,田道春,谭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676号原告:蔡义,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被告:田道春,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媛,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蔡义与被告田道春、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蔡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义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计1217.5元,由原告蔡义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