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2207号原告:王华,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航波,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唐新桂,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源,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华与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好,原告于2017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王华负担。审判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