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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8292闫涛与靳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涛,靳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8292号原告:闫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源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春海,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闫涛诉被告靳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宝磊、被告靳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涛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76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被告因修路向原告购买塘渣约定450元每车,被告共收到原告塘渣17车合计:7650元,被告并出具收条一张,口头约定两个内付清,两个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该款,被告总以修路的钱没有收上来,故诉至法院。被告靳春海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没有向原告购买过塘渣,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原告的塘渣是用来修被告村里的道路,而当时被告是房亭村的村委会主任。买塘渣的时候,村里安排房亭村原四组的组长邵明军落实此事。当时村里没有钱,决定修好路再给钱,原告便让签订以证明村里收到了塘渣,被告就写了收条,并且告诉原告找村会计盖村里公章。后来原告有没有找被告并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靳春海在2014年到2016年担任大许镇房亭村村主任,在此期间房亭村修路,购买原告闫涛的塘渣,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2015年7月10日,被告靳春海给原告闫涛出具收条一份,内容如下:收条今总计收到塘渣壹拾柒车整,每车450元合计:柒仟陆佰伍拾元整¥7650(修房亭自然村水泥路用)房亭村:靳春海2015.7.10.靳春海同时在该收条下方备注“胡会计:136××××3971”。庭审中被告陈述胡会计时任房亭村村委会会计。2017年10月10日,房亭村村委会给被告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如下:证明兹有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四队在2015年修中间路时,审报500米,后经群众要求修570米,多修70米。当时欠闫涛路料款柒仟陆佰伍拾元整,现时无钱没有付清,当时收料人靳春海,欠款由村委会给付。特此证明。该证明加盖了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委会的公章,被告陈述该份证明系房亭村村委会胡会计出具。庭审中,原告闫涛称被告当时是房亭村村主任,以大队修路为由向原告购买塘渣,靳春海告知其塘渣款不能马上兑现,故给原告留了胡会计的电话,方便原告询问款项给付事宜,原告还表示,因为是被告靳春海个人给其打的收条,闫涛只能找被告靳春海个人。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15:20,本院工作人员对现任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委会主任刘汉龙进行询问,刘汉龙表示涉案塘渣是村里修路所用,塘渣款应由房亭村村里给付,与靳春海个人无关,靳春海打的收条是起证明作用,证明收到塘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提供的收条、房亭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靳春海作为本案诉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体是否适格,在此基础上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案系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应当对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原告应当就被告系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收条虽然系被告出具,但被告在出具收条时担任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委会主任,原告也认可涉案塘渣系房亭村修路所用,靳春海亦在收条中备注“修房亭自然村水泥路用”,并在收条中备注了村会计的电话,方便原告索要款项。且靳春海出具的是收条而并非欠条,另现任房亭村村委会主任承认涉案塘渣系房亭村修路所用,村委会愿意承担给付责任。综上被告靳春海在涉案收条中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作为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体不适格。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