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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尊兴、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兴,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尊兴,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2街三干道青翠苑2栋2单元6楼2号。法定代表人:石付军。被执行人:石付军,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申请执行人柯尊兴与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照(2017)鄂0106执10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付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602号房屋。现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石付军名下的上述房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依照(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吴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付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602号(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1.8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