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玉花与宋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花,宋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韩玉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启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韩玉花与宋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1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华审判员 周向东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庆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