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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仕平与覃永川覃德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平,覃永川,覃德勇,覃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09号原告:李仕平,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覃永川,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覃德勇,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覃学,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李仕平因与被告覃永川、覃德勇、覃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李仕平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4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仕平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仕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税云鸿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暮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