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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丹凤县农商银行诉刘小玲、王锋、杨锋、宋中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刘小玲,杨锋,宋中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667号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城新凤街。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丹凤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竹林关镇竹林关村。被告:王锋,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刘小玲,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系王锋之妻。被告:杨锋,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宋中全,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诉被告王锋、刘小玲、杨锋、宋中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以被告王锋、刘小玲作为主债务人已经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