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陈邦奎、安徽丰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奎,安徽丰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058号申请执行人:陈邦奎,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安路芙蓉社区1幢505室,身份证号码340122197002183933。被执行人:安徽丰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朱岗村堰拐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395826。法定代表人:吴俊,经理。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丰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8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