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孔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190号原告:孔某,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钟某,男,汉族,1988男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孔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按照月利率5‰给付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的利息1260元,合计1326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1月19日前偿还。此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1月19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5‰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孔某借款12000元,给付借款利息1260元,本息合计13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