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1596张玲艳与马明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艳,马明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596号原告张玲艳,女,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赵战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超,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101室、1101、1102、1104-1106。负责人徐竹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玮,系公司员工。原告张玲艳与被告马明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玲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