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国林、张玉静与张潇、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林,张玉静,张潇,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035号原告:邓国林,男,汉族。原告:张玉静,女,汉族。被告:张潇,男,汉族。被告:李滟,女,汉族。被告:岳祝君,女,汉族。被告:李映,男,汉族。被告:朱仕军,男,汉族。被告: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负责人:张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林、张玉静与被告张潇、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林、张玉静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国林、张玉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林、张玉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23元,减半收取16411.50元,由原告邓国林、张玉静负担。审 判 长 冉 毅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