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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苏薇与史鸿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薇,史鸿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304号原告:苏薇,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史鸿升,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薇与被告史鸿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苏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薇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苏薇负担。审判员 关��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