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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焕章与黄振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章,黄振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172号原告:李焕章,男,193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振奎,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李焕章与被告黄振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振奎向本院提出,其已对涿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已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受理【(2017)冀0606行初62号】,故其申请本案诉讼中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被告申请对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撤销的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