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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云龙镇千佛村*组。法定代表人袁廷旭,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廷旭,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科建,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河东新区东湖胜景9号楼2-3室。法定代表人周才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的(2017)川0180执恢207号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后无款移送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执行本金560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利息和相关费用按该判决书的规定计算),欠本案执行费57511元。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本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