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吴跃珍与吴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珍,吴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440号原告:吴跃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丽,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10号(金城建设集团写字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7554355M。负责人:胡善江,该公司经理。原告吴跃珍诉被告吴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跃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