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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尊瀚与李林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尊瀚,李林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117号原告:姜尊瀚,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信发盛吉赤泥处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林增,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茌平信发街道办事处职员,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朋(系被告之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尊瀚诉被告李林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姜尊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尊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姜尊瀚负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