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杜文群、王荣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文群,王荣勋,代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群,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勋,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弘,安徽范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庆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章,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文群、王荣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126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杜文群、王荣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