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与包放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包放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住所地常州市健身路**号。法定代表人:蒋琳霞,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包放群,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常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与包放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119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