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陆某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36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某某、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某某、余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谌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