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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陆某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36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某某、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某某、余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谌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