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明秀与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秀,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998号原告:王明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茂,系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洪湖市玉沙路89号。法定代表人:顾雄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才,系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系洪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明秀与被告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明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秀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可以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明秀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