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刘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星,刘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955号原告:张星星,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刘朋飞,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星与被告刘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