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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9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慧丽与吴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慧丽,吴忠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304号原告:蔡慧丽,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吴忠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蔡慧丽与被告吴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蔡慧丽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慧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