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富媛与陈华品、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媛,陈华品,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富媛,女,锡伯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陈华品,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付君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第30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华品、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943738.7元(其中本金1922117.52元,执行费21621.18元);二、被执行人陈华品、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