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9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华与被告万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万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9267号原告:夏华,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被告:万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17号2幢东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诉被告万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夏华承担。审判员 徐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