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景昆与被执行人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昆,梁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景昆,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国家税务局科员,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陈济华,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梁志国,男,193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景昆与被执行人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5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搜索“”